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贡献。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负责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成都市教科文卫体工会指导、帮助我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学校职工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代表为会员人数的20%。
第八条 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九条 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一线教职工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代表总人数的6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占职工代表总人数的25%;女职工、青年职工、聘用职工、民主党派和少数民族代表占职工代表总人数的15%。
第十条 职工代表以各部门工会为选区进行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将职工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并按选区选出职工代表团团长。
第十二条 每个职工代表所代表的职工人数应大体相当。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由1人提名,2人以上代表复议(含2人以上)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职工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按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2确定。推荐的候选人名额超过此比例的,由选区有关推荐者讨论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各选区对推选出来的候选人在选举的7日前报工会委员会确认后在学校OA办公系统或校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十五条 各选区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由部门分工工会主席主持,实行一人一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职工投票。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学校内工作调动离开其区、与学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取消代表资格。代表缺额的补选按原选举单位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单位工会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代表的权利:
1.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2.选举学校会员中的职工代表;
3.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职工代表的义务:
1.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2.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3.遵守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学校全体职工应当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议案,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负责领导组织行政职能部门认真实施并以适当方式向代表答复。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单位行政领导及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单位的各项改革,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内容一般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所要审议的问题的要点、提出议题的依据、实施议题的方法和步骤。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工会委员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意见,必要时召开职工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由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一般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署名。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不应超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一般按下列程序征集和办理:
(一)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提前1个月发出征集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
(二)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三)各职工代表团收集提案并送交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分类登记,送单位行政领导批转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实施。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落实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六)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换届,由工会委员会组织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职工代表资格。具体包括以下审查内容:
(一)已选出的职工代表是否符合职工代表条件;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三)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任务:选举主席团、听取报告、审查代表资格、通过正式大会议题和议程等。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一般议程:
(一)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提出后,交职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听取工会委员会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及有关会议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五)听取学校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项议题报告;
(六)代表分团审议;
(七)职工代表与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与选举部门职工沟通,听取意见;
(八)根据职工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审议。
(九)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节 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听取报告、组织审议、依法表决、形成决议。
第三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议程: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职工代表大会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认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二)工会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学校行政负责人按照职责就有关问题作报告;
(三)工会委员会或单位负责人作关于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执行等情况的报告;
(四)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作出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问题的决定;
(五)组织代表发言、讨论、审议;
(六)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职能,设专门委员会。
(七)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八)大会结束。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五节 职工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职工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工会委员会成员;
(二)职工代表团团长;
(三)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学校党政负责人、有关方面负责人、有业务专长的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十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九条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应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十一条 联席会议由工会委员会召集,由工会主席主持会议。
第四十二条 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
第四十三条 联席会议处理问题的结果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四条 联席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工会、职工代表团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工会委员会将拟审议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发给职工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他们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收集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意见后,交由有关方面研究或进一步形成修改议案;
(四)联席会议讨论议案,协商一致,形成决议;
(五)协商处理结果送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由职工代表团团长传达给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遇有异议,学校负责人与联席会议负责人沟通,协商一致后再组织实施,实施结果由职工代表团团长反馈给联席会议和工会委员会。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四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组成,主席团成员设7-21人,其中一般职工代表应超过半数。
第四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
第四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按下列程序直接选举产生:
(一)工会委员会结合学校的情况,并同单位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数、构成比例等具体方案;
(二)工会委员会召开职工代表团长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主席团的候选人名单;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全体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采取举手表决通过方式产生主席团,主席团成员需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四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和执行主席。秘书长和执行主席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第四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五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三)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工作需要设立民主管理、教育教学、提案处理、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一般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代会负责,受工会委员会领导。
第五十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同职代会届期。
第五十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经常深入职工了解和听取关于本专门委员会负责范围内的工作意见和要求;
(二)职工代表大会会前,征集、汇总职工代表提案;会中,上报大会提案,并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服务工作;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属本专门委员会权限内的问题;
(三)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按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可根据执行临时性民主管理任务的需要,设置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待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后即予以撤销。
第三节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五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能:
(一)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1.宣传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
2.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职工代表;
3.征集提案;
4.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的组建方案;
5.宣传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组织传达会议精神,协助和监督单位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
6.建立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
7.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8.其他日常工作任务。
第五章 二级职代会
第五十八条 以系部、处室为单位,应健全二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民主管理小组,本部门工会委员会是单位职代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的工作机构。应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单位职代会或民主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二级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小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学校重要问题的讨论,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六章 职工代表巡视
第六十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巡视内容需要选择相应职工代表组建巡视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职工和专业领域内有关专家加入巡视小组。巡视小组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二)熟悉有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要求。
第六十一条 巡视代表具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了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所分管的工作方针目标实施情况;
(二)查阅权:查阅巡视内容涉及的有关资料;
(三)质询权:对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进行质询;
(四)建议权:对在巡视中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报告权:深入调查研究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工会及党政领导报告巡视结果;
(六)监督权:监督学校各部门、各基层单位执行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等的落实情况。
第六十二条 巡视代表具有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和巡视督察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巡视任务;
(四)遵纪守法,保守单位秘密。
第六十三条 职工代表巡视内容:
(一)职代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二)学校教育教学及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定、职工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问题的落实情况。
第六十四条 职工代表巡视方法:
(一)职工代表巡视分为综合巡视和专项巡视。综合巡视应每年组织1次;专项巡视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内容及执行情况适时组织。
(二)职工代表巡视应采取“听、看、询、测、建”等方法进行。
1、“听”,听取情况介绍、职工的意见、反映和评价;
2、“看”,查看实物、台帐、报表、相关基础档案资料等;
3、“询”,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询问;
4、“测”,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职职工的满意度;
5、“建”,就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整改。
第六十五条 职工代表巡视要求:
(一)开展职工代表巡视活动前,学校工会应制定巡视方案,确定巡视内容,并提前书面通知参加巡视活动的职工代表所在部门及职工代表本人。
(二)学校各部门应支持职工代表巡视活动,合理安排本部门参加巡视活动职工代表的工作。职工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巡视时应佩戴“职工代表巡视证”。
(三)接受职工代表巡视的部门,应认真向巡视的职工代表介绍有关情况,回答职工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保证职工代表巡视活动顺利开展。
(四)职工代表巡视小组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出具《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整改意见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收集《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整改情况征求意见表》。
(五)职工代表巡视活动结束后,巡视小组应将巡视结果向学校工会、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进行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需作修改、补充,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七条 如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法律法规或规定精神相违背,以上级法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学校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7年7月6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